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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9-0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9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古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詎被告未按期繳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
    用利率給付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截至114年4月21日止
    ,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7,767元,及其中本金10萬元未按
    期給付,幾經催討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7,767元,及其中本金10萬元部分自114
    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單等件在卷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60元
合    計       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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