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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9-0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8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李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柒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被告至114年3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
    299,337元未給付,其中291,671元為消費款,7,666元為循
    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216,696
    元,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及74,975元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計
    算之利息,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則以:伊有聲請協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
    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雖稱伊有聲請協商云云
    ,惟尚未有成立任何協商協議,自不影響被告依約應負之清
    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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