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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損害賠償(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9-1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491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林柏均  
被      告  羅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55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9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上午8時39分起至113年3
    月11日下午3時44分止,與原告訂定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
    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
    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依系爭租約第5條第9款之約
    定,承租人未經原告事前同意並登記,將系爭車輛交由他人
    駕駛,車輛因而發生毀損時,承租人應賠償全部維修費用,
    及按系爭租約第10條第2項計算之營業損失。嗣被告違反上
    開約定,將系爭車輛交由訴外人林柏舟駕駛而發生事故,以
    致受損,經送廠修復,共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74,
    998元。又系爭車輛進廠維修20日,於此期間無法將車輛出
    租,被告應依租約第10條第2項,按車輛日租定價3,000元之
    50%,賠償20日之營業損失共計30,000元(計算式:3,000×5
    0%×20=30,000)。此外,被告尚積欠原告租金12,000元、使
    用里程費877元、通行費79元、拖吊費16,000元、調度費3,0
    00元,合計31,956元(12,000+877+79+16,000+3,000=31,95
    6),扣除被告租車時預繳之400元,尚應給付原告436,554
    元。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租金明
    細、聯繫單、ETC通行費明細、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
    、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為證,堪信為真。因此,原告依
    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6,554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分別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上開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
    金錢債權,故其就上開436,554元,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5日(本院卷第85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920元
合    計       5,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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