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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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俊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本院已於
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6,150元,該裁定並已於114年10月9日對上訴人合
法送達,嗣上訴人具狀請求減少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因
而於114年10月22日函知上訴人得依法聲請訴訟救助,該函
並於114年11月3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
繳裁判費,亦未聲請訴訟救助,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不合
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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