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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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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