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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2026-0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廖元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
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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