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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2-2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8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施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652元,及其中新臺幣117,196元自民
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6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8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為此
    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本件請求金額跟簽立信用卡、簽帳卡無意見,
    惟因尚有積欠其他銀行款項,目前無資力清償。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等件為證,且被告到場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固抗
    辯目前無力清償,縱令所言屬實,亦非得為解免債務或緩期
    清償之法定事由,尚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8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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