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8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德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
    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合意管轄條款之濫用,保障經濟弱勢當事
    人之權益,防免發生弱勢之當事人需至其不便行使防禦權之
    法院起訴或應訴,故前開定型化契約約款如對非法人或商人
    之一造顯失公平者,該當事人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
    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
    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依兩造間簽訂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貳、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惟查,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前具狀陳明:伊之住居地
    在新竹縣,聲請移轉管轄等語,本院審酌兩造之勞力、時間
    及費用等程序利益,堪認原告作為一法人以事先擬定之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屬顯失
    公平,為保護經濟上弱勢之被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即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又兩造間既無其他特
    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居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