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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30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陳茂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
    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
    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21
    0,000元,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
    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資料為憑。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10元
合    計       2,4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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