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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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6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王亮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定期於民國1
15年1月23日宣判,惟原告於115年1月2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
起訴,故認本件有再開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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