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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6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王亮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定期於民國1
    15年1月23日宣判,惟原告於115年1月2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
    起訴,故認本件有再開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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