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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孟原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吳維妮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41萬8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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