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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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蔣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32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3,730元(計算式:4,230元-500元=3,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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