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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王詩瑩  
被      告  鄭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聲請
    移轉管轄,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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