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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正晨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9898元(
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78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4359元) 1 利息 15萬4359元 114年7月9日 114年10月22日 (106/365) 11.55% 5177.58元  2 違約金 15萬4359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10月22日 (74/365) 1.155% 361.45元  小計       5539.03元 合計        15萬9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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