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吳怡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到前寄送被告戶籍地之辯論
    通知書遭「查無此人」、「遷移他處」為由之退回公文封,
    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