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吳怡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到前寄送被告戶籍地之辯論
通知書遭「查無此人」、「遷移他處」為由之退回公文封,
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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