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3月2日
送達上訴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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