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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3月2日
    送達上訴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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