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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7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杍丰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民事起訴
狀、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馬來語譯
本一式兩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
    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
    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
    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而被告國籍為馬來西
    亞,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
    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
    自應以馬來語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然
    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書馬來語
    譯本,自未有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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