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9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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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隆(已歿)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黃華隆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
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
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
月24日對被告黃華隆起訴,惟被告已於115年1月20日死亡,
有其死亡通報警示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
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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