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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報酬(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北海商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
異  議  人  明日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修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
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
度司促字第457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就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
    限公司對異議人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司促字
    第4577號),業於114年4月15日送達異議人之公司設址處即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觀諸異議人所提出之114年5月12
    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載,其公司所在地為上址),有送
    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支付命令卷第67頁),異議人遲至114
    年5月12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
    間。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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