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北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原 告 銓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遠
被 告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
於11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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