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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費欠款(2025-12-3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3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蘇暄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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