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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2-1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10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2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蔡矞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314元,及其中新臺幣25,648元自民國
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
臺幣33,072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2%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3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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