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1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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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3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鍾柏瑋
服役單位:海軍一五一艦隊(高雄左營郵政第90241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市楠梓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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