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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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84號
原 告 陳冠翔
被 告 尤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誤匯款新臺幣(下
同)14,823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4,823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至
第12頁)。經查,被告住所在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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