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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2-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84號
原      告  陳冠翔
被      告  尤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誤匯款新臺幣(下
    同)14,823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4,823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至
    第12頁)。經查,被告住所在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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