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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費欠款(2026-01-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28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9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理勤孝
被      告  于瀛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2,1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經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4日起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費,尚欠電信費及補
    償款共新臺幣(下同)52,115元,嗣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
    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
    債權讓與通知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遠傳電
    信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與回執等件影
    本為證,堪信為真。是原告依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2,1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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