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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1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7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被      告  程中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中詩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41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並附相
    關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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