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7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王履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備註: 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2,15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後,僅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 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