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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10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陳  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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