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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1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郭育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其未據繳
    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前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於同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
    書可稽,惟迄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查詢清單、答詢表可
    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日後如於被告聲明異議後,不欲再為訴訟,應先進狀告知本
    院,以利訴訟程序合理利用,在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3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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