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1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86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孫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而
本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
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裕富數位資融
(股)公司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
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是依
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
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