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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曹予菡即曹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9月18日宣判,惟因本院114年6月
    10日之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即被告姓名誤繕為「曹慧珍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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