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北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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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王士銘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
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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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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