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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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6548號
聲 請 人 楊惠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
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
之證明文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共計4份以上) 2 聲請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8樓之1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有合法使用權源之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切結書)。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者,則毋庸提供)。 4 聲請人本人及其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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