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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溢付款(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8號
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鎧豐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溢付款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
正兩造間BIM模型工程與智慧財產權訂購合約書全文,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
    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未提出兩造間BIM模型工程與智慧
    財產權訂購合約書全文,致無法明確兩造為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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