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溢付款(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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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7號
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溢
付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
補正兩造間弱電系統及智慧監獄專案管理工程承攬合約書全文,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亦
未提出系爭弱電系統及智慧監獄專案管理工程承攬合約書,
致無法明確兩造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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