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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3號
聲  請  人  齊丹˙亞勒茲

代  理  人  陳文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
    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8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  2 債務人清冊(應據實填實:縱無債務人,仍應陳報)。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者,則毋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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