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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1-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吳鎧丞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聲請狀內
    所附之個人戶籍謄本戶籍址為臺北市大同區,復依狀內所載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且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之核發單位為三重分處、薪資扣繳單位亦為新北市蘆洲區
    ,顯見聲請人之經濟生活中心和住居所為新北市,依首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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