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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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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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吳鎧丞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聲請狀內
所附之個人戶籍謄本戶籍址為臺北市大同區,復依狀內所載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且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之核發單位為三重分處、薪資扣繳單位亦為新北市蘆洲區
,顯見聲請人之經濟生活中心和住居所為新北市,依首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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