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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2-1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林家宏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應以書面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
    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同條例第15
    1 條第2 項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
    第43條第6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末
    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44條之2 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
    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相關文件及資料,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以114北司消債調602民事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聲
    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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