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2-1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林家宏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應以書面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
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同條例第15
1 條第2 項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
第43條第6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末
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44條之2 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
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相關文件及資料,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以114北司消債調602民事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聲
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