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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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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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陳國強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提出退房證明
主張其現住地於臺北市信義區,惟並未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
相關證明,而查其戶籍地係在金門縣,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微信中心之回覆書地址亦為其戶籍地、所得稅資料清單於
今年9月4日之核發單位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是
聲請人之住所地難認係於臺北市信義區,依首揭規定,本件
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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