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5-09-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張其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所係在
金門縣,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