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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學承  
參  加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瑜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明書  
            陳則伊  
被      告  高秋貴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高春美
訴訟代理人  黃宇綺  
被      告  高祥洲  

            李如玲(即蔡高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關榮漢  
            林順吉  

            黃英杰  
            黃曉琪  

            黃安琪  
            黃婉琪  

            劉○○(即蔡高碧蓮、蔡連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劉○○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王○○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
    24日宣判,然因分割比例計算表內容有誤,須更正後再令當
    事人確認並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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