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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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7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陳楊敏江(即楊周柿之繼承人)
高楊阿丹
江楊碧蓮
林金慧
楊明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楊淑姬(即楊張寶玉之遺產管理人)(即楊張寶玉之
繼承人)
楊淑娟(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
楊惠慈
楊淑娥(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
楊詠荃
楊依諾
陳俊明
陳俊清
呂惠純(即陳俊智之繼承人)
陳浣葶(即陳俊智之繼承人)
楊賢德
楊順富
許何文寶
楊家瑞
楊勝為
楊明堅
林紋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鴻
被 告 林楊火
楊雅惠
王俊智
楊承璋
楊碧雲
張楊碧蓮
楊碧珠
楊碧玉
楊碧蘭
楊智閔
顏紹良
顏紹賢
顏旭如
呂碧容
楊金山
徐宏生
徐翠玲
徐菁穗
徐翠黛
徐菁佩
楊守義(即楊子路之繼承人)
楊淑芬(即楊子路之繼承人)
朱楊玉珠(即楊子路之繼承人)
鄭經文(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
鄭經中(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
鄭經宇(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
朱立偉律師即楊敏雄之遺產管理人(兼楊周柿之繼
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芷寧律師
莊棣為律師
被 告 李明哲(即李鴻鐘之繼承人)
李玉婷(即李鴻鐘之繼承人)
李玉琴(即李鴻鐘之繼承人)
林美惠(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林淑鶯(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林綉華(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林秀珍(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林玲玉(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林麗綺(即楊德之繼承人)
劉子綾(即楊德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彥良
被 告 楊淑如(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璦綾(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進員(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鶴子(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松喜(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楊盛仁(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楊聰明(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楊月娥(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劉騏銘(即楊淑媛之繼承人)
吳榮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
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據系爭土
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顯示(見外放卷),其中關於登記為
所有權人之楊子路、楊周柿、楊敏雄、鄭楊壽美、林楊雲霞
、楊德、楊德財等之其他登記事項均載有:「…函移請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等語,是為釐清上開標售情形,以
及楊子路、楊周柿、鄭楊壽美、林楊雲霞、楊德、楊德財等
之繼承人是否仍得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而有再開查明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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