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鐘國龍(原名鐘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鐘國龍(鐘榕祥)」記載,應更正為
「鐘國龍(鐘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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