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張華軒
被 告 楊俊銘(即被繼承人吳枃晏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楊弘翰(原名:楊鈞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部分漏予記載,惟此顯然錯誤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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