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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物品等(2026-02-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2-2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
原      告  葉哲豪即超安通訊行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林國助  

訴訟代理人  周文君  
            林秀蘭  
            林一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5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表示欲修繕手機、進
    行資料救援,然因被告不願花錢,原告遂建議被告以「門號
    攜碼」方式自遠傳電信換約至台灣大哥大,原告將協助被告
    以電信方案進行費用折抵,原告遂於111年10月13日代理被
    告向遠傳電信解約,並由原告配偶代理被告向台灣大哥大申
    辦新臺幣(下同)1,599元電信方案(下稱系爭電信方案)
    ,另加購2,800元搭配iPhone手機,又因被告欲更換為andro
    id系統手機,兩造遂約定由原告取得系爭電信方案之iPhone
    手機另行出售,原告則為被告支出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
    用,並提供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下稱系爭契約
    )。詎被告因家人認為資費過高,自行於111年10月19日向
    台灣大哥大解約,原告因已將iPhone手機出售而無法繳回,
    只得再行賠付台灣大哥大iPhone手機價格28,600元,然被告
    已使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已無從返還原告,是原
    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物價金11,089元,及原告代為被告支付之如附
    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用10,350元,合計21,439元(計算式:
    11,089元+10,350元=21,439元),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3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年事已高,對複雜電信合約不理解,在原告
    不當慫恿之下簽立相關系爭電信合約文件,導致被告需繳納
    高額資費,被告已當庭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原告
    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價金11,089元
    ,又被告未同意支出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用10,350元,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有代被告支出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用
    10,35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確有於113年10月13日向遠傳電信解約,提前解約費用為6,760元,被告並於同日向台灣大哥大申辦系爭電信方案,搭配iPhone手機,嗣被告於111年10月19日向台灣大哥大解除系爭電信方案契約等情,此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8日遠傳發字第11411107047號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5日法大字第11415930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9至385頁、第415至44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憑採。次查,原告主張經被告同意代為申辦系爭電信方案乙節,此有被告簽立之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可憑(本院卷第427頁),互核並無不符,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可信。此外,原告主張被告同意原告將系爭電信方案所搭配之iPhone手機交予原告出售,原告則為被告支出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用,並提供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原告確有支出上開費用及交付物品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電信契約書、出貨單、新聞資料、統一發票、電池照片、電子郵件、監視器錄音檔案譯文為證(本院卷第29至44頁、第181頁),互核並無不符,被告亦不爭執確有收受原告所提供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亦堪憑採。而被告既已解除系爭電信方案,使原告無從取得系爭電信方案搭配之iPhone手機之利益,應堪認被告係有意解除兩造間約定被告提供iPhone手機、原告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4之物及代為支付附表編號5至9之費用之系爭契約,被告就此亦無爭執,堪認兩造間已無系爭契約關係存在,是被告應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用之利益,應屬不當得利。又查,原告提供被告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業經被告當庭返還原告,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確認無誤,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憑(本院卷第109至110頁),堪認被告既已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價金11,089元。原告雖主張於點收後發現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有使用情形、並非全新,且有瑕疵等語,惟原告既已點收確認無誤,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瑕疵及使用情形係被告所致,原告此節主張,並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費用之利益10,350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應屬無據。
 ㈢至被告雖辯稱無意辦理高額資費方案、並無與原告約定系爭契約、亦無受有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利益等語。惟查,被告確有簽署授權書授權原告辦理系爭電信方案等節,此有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可憑(本院卷第427頁),已如前述,是被告此節所辯,並非有據。又觀諸被告所簽立之電信契約書,後方註記確有包含遠傳電信違約金、舊手機資料救援等費用(本院卷第33頁),且觀諸原告提出之監視器錄音檔案譯文,原告確有透過表示為被告處理舊手機維修、資料救援、處理電池等方案,並被告同意(本院卷第181頁),且被告提前終止遠傳電信方案之違約金為6,760元,亦有遠傳電信前揭回函可證(本院卷第349頁),此外,原告提出之資料救援出貨單內容,上方記載之手機IMEI碼確與被告舊手機之IMEI碼相符(本院卷第35頁),又被告於兩造前案民事訴訟中,亦當庭表示確有收到記憶卡,此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8號履行合約事件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第160頁),堪認原告主張確有為被告支出如附表編號5至9所之費用等情,應較為可信,被告辯稱均不知情、未獲利益等語,並非有據。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民
    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提
    起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1月7日送達被告(本院卷第53
    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此部分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0,350
    元,及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合計 1,000元 - 
 
附表(新臺幣):   編號 項目 價格 1 全新手機(Redmi Note 11 pro 5G,灰,IMEI:000000000000000) 8,999元 2 全新強化9H玻璃保護貼 800元 3 全新防摔氣墊手機殼 500元 4 全新腰掛大皮套 790元 5 購買SAMSUNG GALAXY J400G原廠電池費用 500元 6 購買ADATA記憶卡128G之費用 590元 7 解除原遠傳電信契約之違約金 6,760元 8 舊手機之資料救援費用 2,000元 9 記憶卡之資料救援費用 500元 合計  21,439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