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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呈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64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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