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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紀盛」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王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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