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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秀庭(即黃王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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