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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1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黃垚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8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
    第22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3 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城東分行 114年10月8日 27,000元 NS712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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