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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陳麗妃(即陳張秀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5742 0 1 600 002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51398-7 1 85 003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67411-3 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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